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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农业函﹝2018﹞39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根据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印发〈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的通知》(农机发〔2018〕2号)(以下简称“新规定”、“新规范”)精神和要求,两个“新规定”、两个“新规范”将于2018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做好两个 “新规定”、两个“新规范”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学习和宣传培训
“新规定”和“新规范”是新形势下农业部对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登记管理规定和工作规范的重新修订,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重要性。一是要认真组织学习。采取多种方式,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新规定”和“新规范”,准确把握“依法行政、放管服、加强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精神内涵,特别要加强具体从事农机安全监理业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全面弄清主要修订内容、适用范围和具体工作要求,为“新规定”和“新规范”的顺利实行奠定基础。二是积极开展宣传培训。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大众、农机经销商、农业新型经营服务主体等,加大“新规定”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修订后各项涉及行政相对人的相关政策变化,不断扩大“新规定”的影响力,以宣传促进农机安全生产。同时还要加大对已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及驾驶证人员的宣传,特别做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类型和驾驶证准驾机型转换的宣传工作,使其尽快理解并支持推动“新规定”的实施。
二、明确管理范围和岗位职责
新规定、新规范已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未设农机监理机构的县(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要明确农机监理业务具体办理机构。各地要按照要求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要求,明确业务工作内部岗位和环节的运行流程,原则上受理岗和档案管理岗位不能为同一人。积极推行考试员市州统筹管理,各市(州)可以建立市级考试员库,在管辖区域内统一调配考试员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考试工作。
三、统一牌证标准和文书格式
一是统一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标准。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标准由农业部统一制定,省农机监理总站按照规定确定定点企业生产制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个人等不得私下违规订制。从6月1日起,不得核发旧版的拖拉机行驶证、联合收割机行驶证、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等证件。
二是统一业务印章格式。严格按照两个“新规范”要求制作证件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和个人专用名章,做好旧印章的管理和销毁工作,严格按照业务类别使用各专用章。
三是统一相关表册资料格式。省农机监理总站已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申请表、委托书、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和出厂合格证“已登记”标志、档案销毁登记簿、档案销毁记录等相关表册格式进行统一规范,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农机安全监理业务时要加强应用。
四是统一新系统启用时间。从6月1日起,所有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及驾驶人管理业务等都通过“四川省农机安全监理信息化管理系统”(新系统)办理,全面停用旧版“四川省农机监理业务系统”(旧系统)。为做好新、旧系统数据库的对接,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务必于5月31日前办结所有旧系统业务。
四、做好物资管理与配置
一是清理作废旧版证件。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须及时对现库存的旧版行驶证、驾驶证、登记证书等证件分类登记造册,在市级农机监理机构的监督下销毁或由市级统一集中销毁。
二是加强号牌分类管理。6月1日后,仅对拖拉机运输机组核发2面号牌,其他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核发1面号牌。各县级农机监理机构须对现有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按照号牌号码顺序登记造册、分类建档,特别要对拖拉机号牌按照1面发放号段和2面发放号段进行分类建档。号牌核发后,要对库存中未核发的另1面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实物加强管理,避免出现一号双车。各县库存号牌清理统计情况须报市州备查。
三是配置新系统所需硬件。及时做好新系统启用所需的网络环境、计算机、打印机、高拍仪、身份证读卡器等必要的设备配置工作。
五、做好新旧规定规范的衔接
一是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类型转换。充分利用年检契机换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登记类型按照表1对应的类型转换:
表1: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类型转换表
原登记类型 | 转换后的类型 |
大中型拖拉机 | 轮式拖拉机或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 |
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 | |
手扶拖拉机 | 手扶拖拉机或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
方向盘式联合收割机 | 根据其行走方式转换为: 轮式联合收割机或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
操纵杆式联合收割机 |
二是做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考核与转换。驾驶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必须严格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确定内容和标准执行,6月1日后各地不得再考试核发旧规定中确定的准驾机型驾驶证。旧驾驶证与新驾驶证准驾机型的转换按照《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开展,具体见表2。
表2: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类型转换表
原准驾机型 | 转换后的准驾机型 |
H | G2 |
G | |
K | K2 |
T | R |
R | |
S | S |
三是其他重点情形。各地开展旧行驶证、驾驶证换发新行驶证、驾驶证的工作时,不得统一时间换证,不得强制换证;2018年6月1日前因超期1年以上未换证而被注销驾驶证的,在自被注销之日起2年内,同样适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三款,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等;对年检合格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都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六、加强存量变型拖拉机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禁新增、严管理”的原则,加强我省已登记在册存量变型拖拉机的监管,2018年6月1日后,存量变型拖拉机及驾驶人维持原管理模式不变,保留其车辆登记类型为“大中型拖拉机”,但不得新考试核发准驾机型为“G”的驾驶证,原准驾机型为“G”或含“G”的拖拉机驾驶证,按照以下两种方式择一处理:一是可换发准驾机型为“G”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驾驶证备注中签注“G:准予驾驶大中型拖拉机”),其“准驾机型”中不再签注其他机型;二是可换发准驾机型为“G2”或含“G2”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且只能驾驶与该驾驶证“准驾机型”相对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各市(州)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在“新规定”、“新规范”的实施过程中遇到和出现新的问题时,要及时与省农机监理总站沟通。
联系人:彭兰
联系电话:028-85505981